以“典”明“践” | 李永军教授解读民法典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6-03 08:46

         6月1日,应大成律师事务所邀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为所有关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容的观众们,带来了一场主题为“以‘典’明‘践’”的民法典《总则编》分析讲座。李永军教授从实践角度出发,分析了民法典《总则编》的条文,解读其背后蕴含的深刻内涵,为广大观众呈现《民法典》编纂背后的故事,揭开了“大成走进民法典时代”系列公益讲座的序幕。李永军教授首先诠释了民法典诞生对中国社会和公民的意义,它的颁布结束了中国没有“民法典”的时代,这表明我国社会进入了新的时代,表明我们党和国家对私人人格、尊严及财产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李永军教授解释了我国现在通过《民法典》的作用和意义:首先《民法典》的编纂是巩固我国改革胜利成果的一种需要。李永军教授说,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在民事立法方面已经积累了诸多宝贵经验,在这个时间通过《民法典》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民法典》的诞生表明了法律对个人财产的保护。第三,在现有背景下,系统地编纂、整理和梳理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十分重要,每一部民事立法,在不同时期的背景和使命都是不同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对相关立法进行体系化的编纂和整理。第四,《民法典》为民商法的统一提供了典章的基础。

 

        关于民法典《总则编》的内容,李永军教授探讨了法律行为与合同之间的关系;接着对《民法典》中法人如何分类,以及有关人格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对有关“基本原则要不要规定”和时效规定的问题进行了解析。在时效问题中,李永军教授重点讨论了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两个方面的关系,并探讨了我国如何在法律实践中解决其中的某些问题。

        在主体方面,李永军教授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和胎儿利益保护问题等四个方面,解释了与“主体”相关的法律法规。李永军教授特别强调,应该关注《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问题,并对继承、远距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赠与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关于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规定上,李永军教授指出,行为能力是一种较为理性的能力,而责任能力是消极的能力。除此之外,李永军教授还讨论了关于住所、监护和自然死亡的相关法律规定。

        李永军教授解读了《民法典》中关于法人的法律规定,从法人合并后债务的处理、法人分类、清算义务人、法人人格否认问题、法人社会责任问题和特别法人六个方面,分享了其中的深厚含义,并谈及了最高院针对可能产生的问题所做的补充。李永军教授总结了法律行为的重要分类,对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中需要注意的内容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李永军教授概括解读了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实定法律行为与射幸法律行为以及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的关系;并对法律行为的结构以及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和分析。最后,李永军教授对《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关于请求权竞合、诉讼法上如何行使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及2001年共先后4次启动民法典草案编纂工作。2020年,《民法典》的正式出台全面回应了公众对健全“法治社会”的渴望,是中国推动“依法治国”过程中迈出的里程碑式的一步,更是中国法制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其中,《总则编》归纳了各分编的共同要素,体现了整部《民法典》的构架及逻辑体系,以其基本原则、价值理念统领各分编的运用,是民法规范的长生之源。

 

        本次李永军教授对民法典《总则编》的解读讲座在线上获得了11万关注度,对众多法律人来说,这不仅是一场丰盛的精神盛宴,更是引发法律人对民法典的应用实践产生重要思考的启蒙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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